如果不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你该怎么办

“天长地久,白头偕老”一向是中国传统婚姻和家庭组合的固有价值观,但是近年来中国离婚率逐步上升。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那些事”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滕某,男,为当地的种粮大户

冯某,女,在当地开一家小超市

滕某与冯某经登记结婚后,于年生育一女,由于滕某与冯某婚前缺乏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滕某分别于年5月、年1月两次向当地法庭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于年3月判决离婚。冯某于年12月再次向当地法庭起诉,要求对离婚前财产进行分割,法庭于年3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

案件办理过程

滕某于年5月第一次起诉时以感情破裂为由,申请离婚。冯某认为尽管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多年,感情尚可,因此,不同意离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因滕某无法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未予离婚。此后,滕某于年1月再次向法庭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办案人员为此多次与滕某、冯某及其女儿接触并进行调解。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冯某在性格上存在较大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女儿及其家人不关心,照顾不够细致;其邻居反应其女儿和母亲冯某没有感情,交流不多,因此女儿对母亲也较为冷淡。女儿也自诉,在其成长过程中,母亲陪伴和照顾较少,反而父亲对她和家长照顾比较细心,因此,案件判决时,女儿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二是冯某的消费水平远远超过其收入。据办案人员的观察及亲戚、邻里的反映,冯某在自已身上消费的诸如保健品、保养品之类的消费较大,已远远超过经营小超市的收入。三是冯某主观性较强,与家人沟通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别人的劝告无动于衷。特别针对其消费水平较高的情况,家长及亲戚都劝导过,但收效甚微。以上种种,加之一些生活上的琐事,滕某认为与冯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二审后,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及夫妻确已分居多时的现实,于年3月份判决离婚。

滕某家中建有二间四层楼,由于冯某离婚后无房屋居住,因此仍旧居住在滕某家中。离婚后不久,滕某便与杨某登记结婚。由此,滕某一家人及冯某共同居住在这二间房屋内。前妻还居住在此,杨某心理自然不平衡,经常会找冯某的晦气。而滕某离婚后也发现,滕某不仅在离婚前就与杨某暗渡陈仓,而且杨某此时已生育一儿子,再加上杨某经常会寻自己的不快,因此,冯某感觉很气愤,再加上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冯某多次要求滕某进行补偿,并请亲友调解过,均未果。年年底,冯某到镇妇联反映,妇联主席接待了冯某。当时冯某来的时候精神状态较差,内心郁结。谈话过程中存在一种“我不好过,也让你不好过”的不良心态,同时,希望镇妇联出面帮助其讨要赔偿。镇妇联针对冯某的情况,对其进行感情疏导,告知其如想对离婚前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向法庭起诉,并劝其尽快搬离滕某家中,这样不仅对其精神状态的恢复有帮助,而且能够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后滕某于年12月再次向法庭起诉要求进行离婚前夫妻共有财分割,办案人员经过多次取证、调解,于年3月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不久,冯某搬离滕某家,开始了新生活。

“此案件是我办过的所有案件中与当事人接触最多的案件,特别是女方冯某,大概有15次以上。此案件历经三上三下,可谓复杂,但最后予以圆满解决,特别是冯某能够走出离婚的阴影,开始新的生活,我们也感觉十分欣慰。”办案人员说。

案件深入

1、劝离or劝和?在离婚纠纷中,通过案情了解,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滕某已有第三者,且滕某与冯某不存在感情和好的可能,故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子女、财产问题。

2、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双方婚生女儿已满十周岁以上,具备一定的选择能力,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意愿,征求女儿的意见,最终确定由滕某抚养女儿至独立生活为止。

3、财产分配及相应补偿的问题。考虑滕某所居住的房子虽系违章建筑,但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的可能性不大,在滕继续居住该房屋的情况下,由滕某对冯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考虑滕某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综合考虑子女抚养的费用和财产分配的情况,由滕某对冯某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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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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