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空坠物砸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被高空坠物砸伤,整栋楼的业主“连坐”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屡见不鲜,那么实际生活中真的是这样的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悬在城市上方的痛”——高空坠物。
先看视频吧↓↓↓其实,这种“飞”来横祸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高空抛物,侧重于人为将物品抛掷而下。
另一类是:高空坠物,侧重于物品自行坠落。如外墙脱落、广告牌掉落、放置在窗台上的花盆被风吹落等。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同情况的坠物,承担责任的主体又是谁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年3月,被告人徐某为发泄自己内心的不快与郁闷,在某住宅区单元门口捡拾地砖一块,上至该单元七八楼间楼道窗户处,持砖块砸向楼下公交车站内的候车人群,致使在此候车的被害人高某头部受伤倒地,徐某逃离现场。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高空抛物未致人伤亡,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年9月,被告人周某进入某小区电梯内,见到放置在电梯内的一块广告玻璃后心生不满,遂将已在电梯围壁上安装完毕的一块广告玻璃拆下来,连同放置在地上的广告玻璃一同搬至四楼。尔后,周某为发泄情绪,不计危害后果将2块玻璃从四楼楼道窗户抛下,砸中楼下停放的小汽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案发时,车主王某正坐在车内,尚未遭受人身损害。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是更多情况下,高空掷物的“凶手”是无法找到的。这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高空抛物找不到“凶手”,整栋楼业主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10月18日,汪某骑着摩托车在楼下等家人一同外出吃饭,忽然一块大理石从天而降,砸中摩托车的反光镜,弹至其右手,顿时鲜血直流。经诊断,汪某手筋断裂、手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经历2次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汪某报警后,民警和汪某家人挨家挨户寻找肇事者,楼上众住户均矢口否认。汪某遂将该楼72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判决结果:因无法找到肇事者,72名被告按每户.6元的标准补偿原告汪某。4.广告牌脱落伤人,其所有人赔偿基本案情:甲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方树立广告牌一块,因支架不稳,存在安全隐患,交通部门多次要求甲公司整改,但甲公司均未执行。夏季来临,雨水增多,导致广告牌脱落,砸中路人乙,致乙受伤。乙将甲公司和交通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甲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应当对广告牌造成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甲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已尽到其公共管理责任,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对乙的受损承担赔偿责任。5.外墙脱落伤人,承租人是否应担责?基本案情:阮某在路面摆摊经营,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发生脱落,将其头部、腰部等多处地方砸伤。阮某住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头皮挫裂伤。经查,涉案楼房的业主分别是苏某、黎某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楼房产权面积占该楼总面积的27.8%,苏某和黎某占总面积的72.7%。年,该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该涉案楼房租由梁某使用管理。事故发生后,阮某将某村经济合作社、梁某、黎某、苏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判决结果: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某村经济合作社、苏某、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按各自所有房屋面积比例赔偿阮某损失。而梁某作为承租人,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非外墙的使用人,故对梁某应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举证?作为涉案楼房业主,我们该如何举证?
万一,我是说万一,如果我们成为了高空抛物案的涉案业主,我们如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呢?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案发时不在场证明。如上班的打卡记录、外出旅游、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的车票等;2.家庭录像视频,证明案发时未向外抛物。如家用摄像头的录像资料;3.如果是离案发地较远的住户,可以提供布局图,以证明从自家抛物无法落到案发地。高空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利益,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
珍重生命安全,拒绝高空抛物!
编辑
陈希
审核
张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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