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朱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被告人周某、朱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朱某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朱某、陈某、潘某单独或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陈某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潘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手神经损伤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陈某、朱某在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陈某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朱某、陈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故依法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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