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再敢动我试试反家暴来真的说不说
全国妇联有数据表明,全国2.7亿个家庭里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萦绕在家庭里的一个沉重的阴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4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妇联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新闻发布会。
让我们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不”!!!
向家庭暴力说
不
1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家庭暴力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该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使家庭暴力不在限定为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精神暴力,比如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另外,不要求伤害行为后果,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2遭受家庭暴力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向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请求帮助处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可以向设立庇护场所的有关机构申请庇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等等。
3当事人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或者有发生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可以直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可以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明确被申请人以及具体请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提起。
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要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况可以确定如下保护措施,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其他措施。
我省如何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执行?
陕西高院、省公安厅、省妇联三家就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联合下文,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仅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还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组织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5施暴人不履行或违反人身保护令,怎么办?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用法律,驱散家暴阴云,还家庭阳光灿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
目录1、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2、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案3、王某诉陈某离婚案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5、周某某虐待案6、高某某故意杀人案7、陶某某诉申某某离婚案8、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案9、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10、庄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案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因家暴致残的受害人应获得伤残补助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女)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胡某某流产及琐事,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胡某某曾因遭受家暴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张某某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法院在第三次审理中向双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再未打架。现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胡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提供病历证明患有肝血管瘤、抑郁症、双肾挫裂伤等病症,并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并认为张某某因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曾向双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某家暴行为属实,胡某某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判令张某某补偿胡某某伤残金13万元。鉴于胡某某身体多病,且无固定工作与收入,亦无住房,生活困难,张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判令张某某应对胡某某给予经济帮助,酌情支付经济帮助费2万元。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案——因长期家暴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基本案情
年,李某某(女)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唐某某经常殴打李某某。年3月,唐某某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型颅脑损伤,身体两处骨折等,住院4天,唐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年9月,双方再次打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年、年期间,双方都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多年的暴力行为致使自己身体、精神状况受到很大损害,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赔偿因家暴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告唐某某以自身年老多病,晚年需要照顾为由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唐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属实,给李某某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被告唐某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酌情判令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王某诉陈某离婚案——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离婚时应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于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陈某经常殴打原告王某,导致原告受伤,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承认殴打、辱骂原告王某,但自认为错在原告及其家人,因为对原告及其家人不满,长期压抑,积怨颇深造成。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陈某名下存款约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争吵、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陈某虽暂不同意离婚,但其答辩的言辞强硬,没有给夫妻感情的改善留有余地。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陈某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王某,其对夫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王某应当适当多分。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陈某名下9万余元存款,原告王某分得6万元。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因图谋报复致伤二人而获刑(一)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苟某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婚后李某某发现苟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争吵。年7月初,苟某某诉请离婚,李某某要求苟某某撤诉,遭拒绝。7月7日早8时许,李某某将苟某某压倒在床上双手掐其颈部,苟某某之母进入屋内阻挡未果,跑向院子呼救,李某某先用起子在苟某某的后脑部、脖子上连刺3-4下,又持斧头追撵并砍伤其岳母,后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经鉴定,苟某某及母亲均为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妻子苟某某要求离婚而图谋报复,致伤其妻子及岳母,造成二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周某某虐待案——虐待上门女婿致其服药身亡而获刑(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邓某(殁年21岁)的岳父。年1月,邓某与周某某女儿结婚,入赘到周家。婚后,周某某以家长的身份,长期对邓某施行辱骂、殴打及体罚,将邓某工资全部没收,强迫邓某与妻子分居单独居住。同年6月24日、26日晚,邓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又呵斥、谩骂并再次持三角皮带抽打邓某。邓某不堪其辱服农药身亡。尸检发现,邓某身上遗留的新旧伤痕达15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长者自居,对入赘到其家的邓某经常辱骂、殴打、体罚,进行身体摧残和精神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邓某入赘周家仅半年因不堪忍受而服毒死亡,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应依法严惩,唯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虐待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长期施暴且酒后殴打妻子致死而获刑(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24岁)系夫妻,被告人高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王某某。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回其住所,嫌王某某起床速度缓慢,即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跑到房外后,被告人高某某追上将其踹倒,在其头部连踢数脚,并两次将其提起后摔到地上,致其昏迷。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假装昏迷,用凉水浇并用皮带抽打,见王某某一直未醒,才将其放到床上休息。次日9时许,高某某见王某某仍然昏迷不醒,医院,王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长期有家庭暴力行为,本次又酒后无端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且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公安人员指定的地点等候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陶某某诉申某某离婚案——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和好(一)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某(女)与被告申某某于年结婚,生育一女。年以后,被告经常打麻将并饮酒,原告劝说无效反遭打骂。年12月,因原告向被告询问家中的棉花出售价款,三日内被殴打4次,致原告身体受伤。原告陶某某诉请离婚,并申请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第二日,根据原告陶某某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分居生活50天。二、禁止被告申某某对原告陶某某及家人进行殴打、辱骂,同时不得骚扰原告陶某某及子女的正常生产、生活。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对原告陶某某实施家暴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被告申某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向陶某某认错并承诺今后不再打骂,取得陶某某谅解,双方和好。随后,陶某某撤回离婚诉请。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省发放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袁某某于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年2月,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称被告袁某某常于酒后殴打自己,近日,被告再次实施家暴,其报警后派出所已调解处理,现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辩称,自己一般不与原告吵闹,有时生活不顺心曾动过手,但并非原告所言,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原告袁某某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双方当事人、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并告知被告,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都会监督其行为,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违反裁定内容,将依法被训诫、罚款或拘留。经过教育,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以后不再殴打原告。法院考虑到被告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现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在原告人身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单独申请(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涂某某于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发生矛盾,申请人张某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年元月,被申请人殴打自己,砸坏其住所的家具家电,已报警处理。被申请人还多次扬言要去其工作单位和住所闹事,胁迫其书写显失公平的材料,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经常发生吵架、打架。故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3、被申请人涂某某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在距离申请人张某住处米范围内活动。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对双方进行了训诫,再未发生打架。此后,双方到法院调解解决离婚纠纷。
庄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案——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基本案情
庄某某(女)与孙某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外出打工。年、年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自己长期一人在外打工,被告对自己不闻不问,双方冷淡疏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逾二十年,且育有二子,本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有效沟通,长期互不关心、互相漠视,双方虽未有肢体冲突,却精神上相互伤害,消磨了彼此感情,逐渐冷淡疏远,造成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多次劝解,但夫妻关系一直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高法[]68号关于我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已于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反家庭暴力法》,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多年来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我省从年起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从近年来试点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对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震慑施暴者、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司法保护的机制创新,强化了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其中,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要准确把握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规程。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要全力协助执行。
(六)权利救济及违法制裁。申请人对驳回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训诫,也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三、扎实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工作
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各级法院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全力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一)厘清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在预防和保护。裁定内容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暴力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这本身是法律对每个公民规定的基本义务,只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影响力。
(二)准确把握证据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正确区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认定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要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方可确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条件并非仅是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也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的特点决定它的及时性、灵活性、便捷性,法院审查时主要是形式要件,如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证据表明曾经受到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审查标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危险。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形式上足以证明有发生家庭暴力危险性的证据,就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才可以及时保护受害人,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功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要及时,内容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仅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还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组织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四)大力加强宣传。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操作规程,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来访妇女进行指导,并协助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抓好基层培训。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全力配合,加强对基层组织干部、维权人士、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切实发挥他们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我省全面顺利推行,并取得实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年3月18日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期美编:胡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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