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刑初7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年7月8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址同胡某甲(系胡某甲的儿子)。
被告人胡某丙。
自诉人胡某甲以被告人胡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丙刑事责任。同时以被告人胡某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胡某丙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3元。本院受理后于年2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乙,被告人胡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控诉:年10月5日,他儿子胡某乙与被告人胡某丙因地埂的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丙用锄头打胡某乙肩膀,被告人胡某丙又用锄头打到自诉人头部,致他头部受伤出血,被告人的母亲见状,就叫胡某乙快跑,胡某乙跑开后打电话报警,后来,自诉医院治疗,医院做完检查,医生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骨脑外伤,2、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出血,4、左额骨、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5、左侧颧骨、筛骨骨折。由于无钱医治,只能出院回家休养。他被鉴定为轻伤一级,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赔付。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胡某丙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胡某丙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43元,其中医疗费.43元,误工费元,护理费,交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
被告人胡某丙辩称:年农历8月,那段时间雨下得多,他家的地埂倒在胡某甲家地里,年10月5日,他家爷三个去端地埂,他们端完后,把沟捞出来,就叫胡某甲家来看,他们是否占着胡某甲家地,胡某甲一来,就不讲理,说他占着胡某甲家地,就去扒地埂,后来,胡某乙到场,就来找他,就抓扯起来,胡某甲是扒地埂跌伤的,当时他不知怎么了,追着胡某甲、胡某丙打,他的手也被打伤。他的伤至今还没好,胡某乙犯罪在先,他犯罪在后,他被弄伤后,胡某甲家也没有过问,再说,胡某甲家也有错。他不愿意赔。
经审理查明:年10月5日1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丙将他家倒在自诉人胡某甲家地里的土端完,用板锄挖了一条小沟,就喊胡某甲和胡某乙去看,因地界争议,胡某乙与胡某丙发生争吵,胡某甲用手去扒土填沟,被告人胡某丙用手中的锄头打着胡某乙肩膀和自诉人胡某甲的头部,致自诉人头部受伤,后被被告人胡某丙的母亲叶某某制止。后来,双方把胡医院治疗,医院做完检查,医院住院治疗11天,开支医疗费.73。入院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骨脑外伤,2、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出血,4、左额骨、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5、左侧颧骨、筛骨骨折。自诉人胡某甲的伤被富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赔付。因此,自诉人胡某甲向本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胡某丙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胡某丙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43元,其中医疗费.43元,误工费元,护理费,交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抚慰金元。
针对所诉事实,自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证明他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骨脑外伤,2、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出血,4、左额骨、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5、左侧颧骨、筛骨骨折。
2、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一张、费用清单一份、医院门诊收费收据2张、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张证明其开支了医疗费.73元.
3、富源县公安鉴定文书一份,证明其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针对答辩事实,被告人胡某丙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针对本案事实,本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四份:
1、胡某甲的询问笔录:当天12时左右,因为地埂交界的事,他儿子胡某乙和胡某丙吵起来,他上去劝,才劝了一句,就被胡某丙用手里面的板锄打着他头一下,他就倒在地上,他儿子就被吓跑了,后面就不清楚了。
2、胡某丙的询问笔录:今天中午12点左右,在他们村横头,他家地跟胡某乙家地交界那点,他家地在上埂,胡某乙家地在下埂,前段时间下雨,他家地埂滑在胡某乙家地里,今天早上,他和他媳妇、他妈去端滑下来的泥巴,胡某乙和胡某乙家爸爸也在那里,他问胡某乙为什么要挖他家地埂,滑下来那么多泥巴,胡某乙家也没讲什么,到中午12时左右,他家把地埂挖出来以后,他就喊胡某乙家来看,胡某乙看了以后,就不承认原来的地埂,就冲他发火,骂他,胡某甲就用手去扒他们端上去的泥巴,他去制止,胡某乙以为他去打胡某乙家爸爸,就用手来抓他,他也怕胡某乙打着他,就用板锄去打胡某乙,先打着胡某乙肩膀,后来又打着胡某甲头部一下,就被他妈拉开了。胡某乙还想用石头来打他,被他用板锄吓跑掉。当时有他妈叶某某在场。
3、胡某乙的询问笔录:今天早上,他和他爹去地里耕地,胡某丙和胡某丙家妈去抬土,胡某丙用荒耙在那里挖了一条沟,挖出些粪渣来,胡某丙就喊他去看,他爹就用手去刨土来填沟,胡某丙就把他爹推倒了,他要过去拉他爹,就被胡某丙用荒耙打着左肩,他就被吓跑了,胡某丙又用荒耙打着他爹的头,他爹被打了睡在地上,胡某丙又来追他,才被胡某丙家母亲拦着。医院了。
4、叶某某的询问笔录:今天早上,她和她儿子在她家地里抬倒在胡某乙家地里的土,抬完后,她儿子用板锄沿着地埂挖了一条小沟,胡某甲家就不乐意了,胡某甲的儿子就和她儿子吵起来,她听到就下去看,叫他们不要吵,胡某甲家儿子就上去要揪她儿子,她儿子手里有板锄,就拿板锄甩了几下,就打着她堂哥(胡某甲)头部,胡某甲的儿子也被打着肩膀,之后他医院了。就是因为她儿子挖了一条小沟,胡某甲家就不得,就打起来。当时在场的有她、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乙。
上述证据能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案系双方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而引发,自诉人也有较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综合被告人胡某丙犯罪的起因、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处以相应刑罚。由于自诉人胡某甲对犯罪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其请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丙赔偿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3元。
三、驳回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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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沈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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