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出门被车撞,一年后身亡,这条命

今天是周末,继续给大家涨知识,这条知识,保证大家以前都没听说过。一名男子脚踏三轮车出门被人撞成重伤,一年多后身亡。下面问大家一个问题,这起交通事故算是死亡事故还是重伤事故?要知道,死亡与重伤,无论是赔偿还是量刑都有所区别的哦。

过一个马路,两个家庭的悲剧来了

悲剧发生在年12月7日,当天早上8时45分许,钟某驾驶摩托车沿鸡山村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恰好与手推无号牌人力脚踏三轮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陈某一下子受伤倒地。

年出生的钟某当时还未满18岁,还属于未成年人的他一下傻眼了。所幸的是,他当时并未逃逸,而是选择报警,并留在现场进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将钟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现场照片

伤者陈某也被救护车送往中大五院进行救治。伤者陈某65岁,因“车祸致头部外伤2小时,昏迷20分钟”,于年12月7日,急诊入院后收治中大五院神经外科。

陈某可伤得不轻。医院诊断,陈某属于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蝶骨翼、左侧颧弓骨折、双侧蝶窦积液;颅底少许积气。);胸外伤(右胸腔积液、右锁骨骨折)。

入院后,医院对陈某进行对症保守治疗。年12月8日,患者急诊送至手术室全麻下行开颅探查+有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清除+右侧颞叶脑挫伤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脱水、止血等对症治疗。患者术后持续昏迷,无发热,间中咳嗽咳痰,继续化痰、抗癫痫、营养支持对症治疗。

网络配图

这些多大家看不懂的医学术语叠加在一起,平常人也能感觉到这人伤的不轻。是的。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陈某在院期间,钟某惶惶不可终日,每天祈祷着伤者能够苏醒、康复。而这种心神不宁的日子,钟某持续了一年多。

噩梦在年初到来。陈某在昏迷一年多后不幸离世。

交警经调查认定,钟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陈某手推人力脚踏三轮车横过道路时,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故中,

钟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经法院判决,钟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钟某只判了10个月,算是从轻了。因为这里面虽然钟某是负主要责任,但钟某在造成事故时未满18岁,并且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被告人钟某的家属预支了陈某医疗费和护理费。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判罚。

陈某住院治疗期间,钟某家属为伤者支付了元医疗费,后来又支付了元的护理费,由于肇事者家庭贫困,陈某离世后并未有更多的费用赔偿。

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古老的法律问题

一辆车撞人,当场身亡的,没得说,算死亡交通事故;当场撞了,送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的,这也没得说,也算死亡交通事故。当场撞了,一年后才离世,这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致人受伤?伤者一年后去世,与那次车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这个问题是很多粉丝都不知道的问题,但却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老得掉了牙。请允许小编从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开始说起。那时候的中国人在搞法律时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当时的中国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叫做保辜。就是通过设定一个期限,来截断肇死原因和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只有在一定期限内,事故和死亡才具备因果关系,超过这个期限,因果关系就不成立。

保辜从西周开始就已有雏形,至唐朝而有大发展,至明清时期而日臻完善,保辜制度是古代中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量刑参考制度。比如一个人打伤了另一个人。衙门就该按照故意伤人案判决,可是如果五天之后那个人因伤致死,就得按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来判决。故意伤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标准古代现代都差很远。

因此,受害人到底是受伤还是会死亡,就成了案件判决的一大关键。不同伤势致死的期限是不同的,那到底要等多久衙门才能依法判决呢?从唐朝开始,刑法就给这类案件定了一个统一的期限,这个期限就叫做保辜。唐朝的徒手伤人期限最早是10天。10天内要是受伤死了,就按故意伤害致死判决,10天之内受害人要是挺住没死,嫌疑人就只按故意伤人判。此外,用不同工具造成的伤势,其保辜期限是不同的。这些规定,到明朝更加完善了。明律规定,徒手伤人,保辜期限是20天;如果使用工具,比如滚汤、刀刃将对方烫伤、砍伤,保辜期限是20天,如果造成对方骨折或流产则不管嫌疑人是徒手或使用工具,保辜期限一律是50天。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内的一律伤势恶化后果一律由嫌疑人承担,如果在保辜期限外,伤情再有恶化,嫌疑人不承担后果。

当然,以上只是理论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自唐朝以后,由于儒家学说的影响,各级官员对法律的轻视和薄弱,判决起来并不会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大体的原则和理念是倾向于受害人。比如有的受害人,20天内固然没死,21天死了,官员们觉得嫌疑人太侥幸,受害人太冤枉,还是会以故意伤害致死来定性量刑。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按照故意伤害案判了,嫌疑人也交了罚款,但案件判决之后,受害人又因伤死了,于是官方撤销之前的判决,将嫌疑人拉回来重判,刑上加刑。这样的做法显然对嫌疑人不公平。所以明朝法律专家马文升就特地奏请弘治皇帝,强烈要求一刀切,20天就是20天,多一个时辰也不行。

左图:马文升右图:弘治皇帝▲

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出发点固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而出台的,因为伤情通常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只有等这个过程充分的进行之后,才能确定造成的伤害到底有多大,法律的判决才算公正,但保辜并不只偏向受害人,他规定如果在保辜期限内,嫌疑人能将受害人的伤势平复,就能获得量刑上的减轻。保辜制度最终在清朝末年被废除。

好了,历史讲完了,让我们回到现实。那就是,一个人被撞了,一年后人没了,这命算谁的?

现代法律怎么理解伤人时限?

古代有保辜,现代法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小编只能请教律师和法官了。

法律专业人士是这么解释的↓↓↓

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伤者当场死亡和过几天、过几月死亡,甚至是过几年死亡,都需要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否此次交通事故所导致,并判断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有的是纯粹由事故导致的,有的只是部分关联,比如受害人原本身体不好,事故造成他身体原本有的伤病加重导致身亡,这就是部分关联。关联度的大小对赔偿有一定影响。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重伤与身亡,其赔偿项目是有很大不同的。比如重伤就主要涉及医疗费,而身亡就涉及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身亡者的老老小小的生活费都要由肇事者承担。

小编还询问了相关基层法院的法官,撞了人,一年后人才没有了,那你判案是按重伤判还是死亡事故判?法官是这么说的↓↓↓

这要由法医来认定死亡是否与事故有关系,法官会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来审案。至于被害人在案件判决后死亡,法律上不会因此倒追责任,只会依据审理时的情况来定罪量刑。

那本案是如何判定的呢?由于本案被告人是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的,法官量刑时根据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等情况,根据《刑法》第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小编觉得,与古代的一刀切的呆板做法不同,现代司法中以案件审结作为分界线,体现了对法官判案的尊重。

来源:珠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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